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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不合格食品药品核查处置情况信息(2023年第8期总第74期)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不合格食品药品核查处置情况信息(2023年第8期总第74期)

时间: 2024-01-08 03:23:30 发布作者: 华体汇app苹果版 电 话:0710-3273469 联系人:李松文 手 机:z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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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网站获悉,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不合格食品药品核查处置情况信息(2023年第8期,总第74期)。

  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药品核查处置情况信息(2023年第8期,总第74期)

  该单位于2023年5月30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 食安 2023-05-3592),检验项目:菌落总数

  <10;140000;判定结果不合格(规定要求n=5,c=2,m=50000,M=100

  导致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鲜牛奶在流通领域菌落总数项目抽检不合格的原因不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环节,因此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鲜牛奶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当事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情形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第十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本次抽检不合格原因为经销商冷库储存温度不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立即对经销商下达整改要求,定期对冷库进行专业维修保养,产品摆放于冷库顶部预留至少30公分高度,避免产品阻挡冷机风口,专人进行温度实测,每两小时进行全方位检查并登记。

  该单位于2023年5月25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 BSFC2300148-3a),检验项目: 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结果:0.331g/kg ;判定结果不合格(规定要求≤0.1 );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优质全形榨菜”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采购“优质全形榨菜”食品原料时已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涉案食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超标发生在生产环节,并无主观故意,且数量较少,未收到相关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考虑,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免予处罚。

  立即对现场库存进行封存、通知门店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退回剩余产品至供应商。

  该单位于2023年6月14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 BSFC2300177-2a),检验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验结果:1.3 ;判定结果不合格(规定要求≤1);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责令当事人不得采购该批次不合格海南澄籠辣酱,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将剩余的该批次产品做销毁处理,停止采购和使用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今后加大对食堂供应商资质审核。

  该单位于2023年6月9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BSFC2300173-2a),检验项目:倍硫磷,检验结果:1.57mg/kg ;判定结果不合格(规定要求≤0.05 );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警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罚款。

  综上所述,综合以上两项行政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从轻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该单位于2023年6月9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GTJ(2023)GZ02627),检验项目:恩诺沙星,检验结果:956μg/kg ;判定结果不合格(规定要求≤100);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采购“黄骨鱼”时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警告。当事人经营的“黄骨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一)的规定,

  综上所述,综合以上两项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依法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元,并罚款。

  该单位于2023年5月23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01CY2304LS025),检验项目:菌落总数,检验结果:4.7×10

  当事人经营的“斋肠”、“红斋肠”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减轻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元,并罚款。

  该单位于2023年5月23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01CY2304LS026),检验项目:菌落总数,检验结果:4.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