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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品房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商品房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4-02-21 14:20:23 发布作者: 华体汇app苹果版 电 话:0710-3273469 联系人:李松文 手 机:z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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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商品房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商品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业主的商品房物业和与其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以下简称商品房)应当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任部门是维修基金的主管部门,下设专门机构负责对全市维修基金的统一归集和管理工作。区县房地产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维伦基金缴存、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维修基金属于建立维修基金的业生所有,按照统一归集、专户存储、业主会决策、共同使用、政府监督的原则,来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首期维修基金由开发建筑设计企业和购房人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对别按以下比例缴存:

  (二)配备电梯的商品件宅,开发建筑设计企业按1.5%、购房人按1%缴存维修基金。

  第六条开发建筑设计企业和购房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各自按规定缴存维修基金的数额。由购房人或开发建筑设计企业统一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将双方按规定缴存的维修基余一次性存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基金专户。

  开发建筑设计企业与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已缴存维修基金收据。市和区县房地产部门在办理两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应当在查验缴存维修基金收据后,方可办理合同备案。

  开发建筑设计企业自用、出租商品房的,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前,按同期售房价格或指导价格为基数的2%或者2.5%计算缴存维修基金数额,由开发建筑设计企业一次性存入市维修基金专户。

  第七条市维修基金管理机构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签订安托协议后,设立市维修基金专户。市维修基金专户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幢、门、户(每套为一户)立账。

  业主会成立后,市维修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维修基金明细账目,提供给业主会委托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代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依据维修基金明细账门,按幢、门、户建立明细台账。

  第八条维修基金自存入市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比照住房公积金的利率计总利息,分别计入户帐,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

  第九条维修基金专项用于商品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商品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条商品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大修更新、改造的(以下简称维修),使用维修基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依据业主的要求或物业的真实的情况,提出维修项目,制定维修方案。

  (二)商品房共用部位、建筑内的设备维修方案应当征得相关业主的书面同意。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方案应当征得业主会或者业主代表会的书面同意。

  (三)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任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五)维修工程完成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及维修决算报告告知相关业主或业主会、业主委员会并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共同签章后,将决算费用按照业主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到户,在业主户账中列支。

  (一)整幢商品房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的,由该懂业主按照拥有商品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每个门号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的,由该门号门的业主按照拥有商品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由全体业主按照拥有商品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

  第十二条商品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时,未售出商品房的维修费用,由开发建筑设计企业按其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十三条业主会成立前,业主或者物业管理服务公司能够到缴存银行查询维修基金缴存情况。

  业中会成立后,业主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将市维修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的维修基金缴存明细账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每一年度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将维修基金缴存、使用情况予以公布。

  业主对公布的维修基金账口有异议的有,有权到物业管理企业查阅有关费用清单和按户分摊费用清单,进行核对,也可到市维修基金管理机构核查。

  第十四条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会的决议组织业主按照拥有商品房和建筑面积比例续缴。

  第十五条商品房所有权变更时,维修基金余额随商品住它所有权同时转移。受让人是否向原业主交付维修基金余额、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

  因拆迁或其他原由造成商品房灭失的,业主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注销房地产权证的证明和市维修基金管理机构的证明,到缴存银行提取其维修基金余额,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维修基金建立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业市委员会应在十日内到市维修基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维修基金增值资金除核定管理费用外,分别计入分户账,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山。管理维修基金的费用由市财政行政主任部门按需要核定,在维修基金增值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开发建筑设计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业主、业主会之间同维修基金缴存、使用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能申请市维修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挪用维修基金或造成维修基金损失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任部门、市财政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商品房整体的结构(包括基础、墙体、柱、架、楼板、屋顶)楼梯间、电梯间、共用门厅、走廊通道、户外墙面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小区内道路、绿地树木、消防设施、下水管道、电梯、安全防护设施等。

  第二十一条居住小区内独立的非住宅业主应按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承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费用。